二十八、“沪港通”整体制度安排

上交所“沪港通”投资者教育专栏(二十八)

“沪港通”整体制度安排

(2016年10月修订)

  一、“沪港通”有着怎样的规则体系?

  “沪港通”规则体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两地证监会层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香港证监会”)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作为开展“沪港通”业务的基础性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沪港通”的基本概念、业务模式、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

  二是中国证监会层面。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是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2016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定》)。《互联互通规定》沿用了2014年6月发布的《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等大部分内容。变化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一是将适用范围由“沪港通”扩大至“沪港通”和深港通;二是明确了“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三是为将来货币兑换机制的完善预留了制度空间。

  三是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订了与“沪港通”交易、结算业务相关的规则及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上交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关于加强沪港通业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布了《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香港联交所修订了交易所规则。

  2016年6月27日,香港联交所公告修订后的《交易所规则》。

  二、“沪港通”制度安排主要有哪些方面的特点?

  一是规则适用的主场原则。“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二是采用交易所直连的模式。即由沪港两家交易所分别在对方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订单路由服务,接收本方投资者买卖对方交易所股票的订单,并传递至对方交易所。

  三是采用直连跨境结算模式。两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本方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互为对方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关的结算服务。

  四是标的股票选取制度。目前,“沪股通”股票限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上交所上市A股,且H股在联交所上市;“港股通”股票限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A+H股上市公司的联交所上市H股。但被实施风险警示、被暂停上市的A股及对应H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沪股和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港股等,不纳入“沪港通”标的股票范围。

  五是共同交易日原则。“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六是额度管理制度。“沪港通”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两地有关监管机构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七是“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仅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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