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港股通”投资热点聚焦之实战“港股通”: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权利的行使

上交所“沪港通”投资者教育专栏(二十三)

“港股通”投资热点聚焦

——实战“港股通”: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权利的行使

  一、什么是“沪港通”下的名义持有人制度?

  “沪港通”中采取名义持有人制度,其制度要点包括: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结算”)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作为本地投资者买入对方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2.投资者实际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权益。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沪港通”买入的股票的权益。且《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中明确,中国结算出具的港股持有记录是内地投资者享有股票权益的合法证明;

  3.中国结算、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当事先征求实际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的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为进一步便利投资者行使权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允许香港结算同时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三种意见。例如,境外投资者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10万股,境外投资者的意见为5万股赞成、3万股反对、2万股弃权,则香港结算代表境外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时,可以汇总境外投资者的意见后,分别发表对应的意见。

  二、“港股通”投资者如何行使投资者权利?

  投资者持有的港股,由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并存管于香港结算,并最终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代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在充分征求投资者意愿后为后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从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可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意愿申报,由中国结算根据从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处收集到投资者指示,并进行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办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三、为什么“港股通”投资者不会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主要原因是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在香港市场,投资者如需交易股票,一般会将股票托管至券商,券商再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其持有的股票是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上。

  四、中国结算提供哪些名义持有人服务?

  目前,中国结算可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 1.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服务;2.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五、中国结算暂不提供哪些名义持有人服务?

  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六、港股投票业务与A股相比有什么差异?

  主要差异包括:1. “港股通”投资者对于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2.港股投票业务存在无股权登记日的情形。无股权登记日的投票以投票截止日日终的持有为基数。

  七、中国结算如何办理“港股通”投票业务?

  中国结算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港股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各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中国结算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办理流程,投资者可参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140926163401589.pdf

  (本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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