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港股通”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

上交所“沪港通”投资者教育专栏(十二)

“港股通”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

  一、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是否可以提取纸面股票?

  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投资者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也不能在香港市场进行任何其他投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投资者如何查询所持有的“港股通”股票并打印持股证明书?

  投资者需要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的,中国结算将参照A股做法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所需提交材料和办理流程参照中国结算A股相关业务规则。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持有记录,是“港股通”投资者享有该证券权益的合法证明。

  三、中国结算对投资者查询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记录,如何收取查询费?

  参照投资者查询A股标准收费。当投资者同时查询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中记录的A股和港股时,港股的持有及持有变动查询收费根据证券账户与A股合并计收,不单独收取查询费。

  四、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可否转存管至香港经纪商?

  不可以。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持有的港股,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并取回人民币现金,不能跨境转存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港股通”投资者如何行使投资者权利?

  投资者持有的港股,由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开立证券账户,代所有“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并存管于香港结算,并最终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的名义持有人代其行使相关股东权利,并在充分征求投资者意愿后为后者提供“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投票等公司行为代理服务,从而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可向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进行意愿申报,由中国结算根据从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处收集到投资者指示,并进行汇总后,再向香港结算办理。中国结算在向香港结算办理相关港股公司行为业务时,遵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定。

  六、为什么“港股通”投资者不会出现在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中?

  主要原因是香港市场实施以间接持有方式为主的多级持有体系。在香港市场,投资者如需交易股票,一般会将股票托管至券商,券商再存管至香港结算,最终以香港结算代理人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对“港股通”投资者而言,其持有的股票是以中国结算的名义存管于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体现在股东名册上。

  七、中国结算提供哪些名义持有人服务?

  目前,中国结算可提供的名义持有人服务包括:(1)现金红利派发、送股、股份分拆及合并、投票、公司收购及出具持有证明等服务;(2)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内供股、额度内公开配售和以股息权益选择认购股份的服务。

  八、中国结算暂不提供哪些名义持有人服务?

  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中国结算暂不提供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的服务,不提供新股发行认购服务。

  九、港股投票业务与A股相比有什么差异?

  主要差异包括:(1)“港股通”投资者对于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2)港股投票业务存在无股权登记日的情形。无股权登记日的投票以投票截止日日终的持有为基数。

  十、中国结算如何办理“港股通”投票业务?

  中国结算办理投票业务,汇总申报期内港股投资者投票意愿后,向香港结算提交。“港股通”投资者各类票数总额超过投票登记日或者香港结算投票截止日持有数量的,中国结算以实际持有为基数按比例分配。具体办理流程,投资者可参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140926163401589.pdf)

  十一、“港股通”投资者在行使投资者权利时应关注哪些差异?

  香港上市公司的投票等公司行为和内地市场差异较大,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在行使权利时要关注以下差异:

  一是,由于中国结算需在汇总投资者的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所以,为确保在香港结算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提交“港股通”投资者意愿征集结果,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

  二是,在“港股通”股票投票方面,投票可以没有权益登记日,此时以投票截止日的有效投票总数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有效投票总数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投资者对同一项议案,可以同时投赞成、反对和弃权票(如有);

  三是,在现金红利派发业务(包括含选择权的红利派发业务)中,由于在收到香港结算派发的外币红利资金后,中国结算要进行换汇、清算、对内发放等多项业务处理,“港股通”投资者收到上市公司现金红利的实际到帐日要略晚于香港结算公布的派发日。此外,香港结算向中国结算派发的红利资金可能是美元、港币等外币,但中国结算派发给投资者的红利资金均为人民币;

  四是,送股业务及含股票股利选择权的红利业务派发的红股上市时间可能较香港市场延后。中国结算在香港结算红股派发日当日或次日进行业务处理,相应红股可在处理日的下一“港股通”交易日上市交易。这样,“港股通”投资者红股可卖首日可能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通”交易日。

  十二、中国结算如何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

  中国结算办理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公告,对“港股通”投资者的相应股份作收购保管和注销处理,无需投资者申报。

  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收购股份的过户登记及其对应的收购资金(证券)的支付。提示投资者注意,若账户中股份有质押或者冻结,支付方式为现金的,收购资金暂不发放,待冻结或质押解除后再按照相应金额发放;支付方式为股份的,支付收购股份托管在相应证券账户后进行冻结。

  十三、中国结算如何办理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

  中国结算办理有条件和无条件的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根据申报期内“港股通”投资者申报意愿,对相应股份作收购保管和注销处理。有条件的非强制性收购被取消的,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指令,退回相应股份。

  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支付的收购资金或股份后3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完成资金或股份的相应处理。

  具体办理流程,投资者可参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http://www.chinaclear.cn/zdjs/editor_file/20140926163401589.pdf)

  (本期专栏问答由中国结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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