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对于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上交所发挥市场功能,弥补制度短板,增强包容性提供了至关重要的突破口和实现路径。
上交所将认真落实习主席指示,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积极研究制订科创板和注册制试点方案,向市场征求意见并履行报批程序后实施。科创板是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提升服务科技创新企业能力,增强市场包容性,强化市场功能的一项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交易、退市、投资者适当性、证券公司资本约束等新制度以及引入中长期资金等配套措施,增量试点、循序渐进,新增资金与试点进展同步匹配,力争在科创板实现投融资平衡、一二级市场平衡、公司的新老股东利益平衡,并促进现有市场形成良好预期。
第十三期: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必知(一)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
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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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速递(下)
1、什么是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的虚假申报?
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虚假申报是指投资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且撤销申报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例如,在科创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投资者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是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是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是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五是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六是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2、在连续竞价阶段,上交所对哪些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的虚假申报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连续竞价阶段,如果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并且累计撤销申报的数量占到该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是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到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是申报后撤销申报。
(2)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如果投资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二是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3、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的拉抬打压股价是指什么?
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拉抬打压股价是指投资者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科创板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例如,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是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4、在连续竞价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将对哪些拉抬打压科创板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科创板股票的连续竞价交易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是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是股票涨(跌)幅4%以上。
(2)在科创板股票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是股票涨(跌)幅3%以上。
5、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是指什么?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投资者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科创板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6、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哪些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
在连续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那么,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是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7、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实施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的异常交易行为?
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科创板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上交所将对其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2)科创板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互为对手方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上交所将对其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
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8、科创板股票中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什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将对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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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速递(上)
1、上交所如何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细则》规定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2、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科创板股票交易的盘中异常波动?
根据《细则》,在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
二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60%的;
三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提示投资者,科创板股票出现盘中异常波动的情形,上交所将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3、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是如何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出现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根据《细则》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是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举个例子,某科创板股票从14:50开始盘中临时停牌,若持续10分钟,则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了14:57,那么它将于14:57分复牌。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于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4、哪些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在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述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投资者可登录上交所网站了解。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5、哪些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是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如果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此外,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6、投资者实施的哪些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根据《细则》规定,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
二是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是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四是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五是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7、上交所是如何认定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
根据《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上交所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认定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实施多次的,上交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8、在认定异常交易行为时,对于涉嫌关联账户如何计算相关指标?
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在认定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时是合并计算的。
9、如果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或者成交,如何计算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
如果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或者成交,那么,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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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关注科创板投资者保护
编者按:为了引导投资者充分了解科创板的业务规则,知晓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开设了“走近科创,你我同行”科创板投教专栏。本期将为投资者解读科创板投资者保护那些事儿。
1、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在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强化市场约束、健全市场化机制。除了证监会和上交所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外,更多地是需要市场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把创新的事情真正做好。
首先,发行人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其次,保荐人、投行机构要提高估值定价和销售能力。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操守,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公平、公开、专业、客观的服务。第四,试点注册制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要进一步推进《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2、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在制度规则中,对中介机构有何要求?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为什么要在科创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科创板企业商业模式新,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和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4、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投资者需注意哪些情况?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以上情形是请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
5、关于科创板股票的定价方式,投资者应当注意什么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6、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投资者应当如何理解?
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的退市风险。
7、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投资者需要知晓哪些问题?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同时,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8、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如何履行境内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畅通联系。
9、具有协议控制权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应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此外,红筹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以上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10、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于境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1、投资者可以从哪些渠道了解科创板交易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可以从以下主要渠道获取关于科创板交易的相关信息:
一是从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科创板专栏”了解更多关于科创板的信息;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登录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关注“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了解并获取更多关于科创板交易的投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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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科创板退市制度早知道
编者按: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本期的“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将为投资者解读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的相关规定。
1、科创板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是否会被冠以相关标识?
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如何交易?
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3、可能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哪些?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5、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是否被冠以相关标识?
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
但需要投资者注意,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不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6、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上交所主板一样,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7、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1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8、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9、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10、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退市后的转让或者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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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关于科创板新股申购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第一期)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本所投资者服务工作的针对性,我们开设了“热线问答专栏”,不定期回应投资者的关注。近期,有投资者通过本所400-8888-400投资者服务热线,咨询科创板股票申购相关事宜。对此,我们在这一期问答中予以回应,以进一步引导投资者了解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投资知识。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时,如何计算所持有的市值?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上申购需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二是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关于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是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如何根据持有市值计算网上投资者的可申购额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同时,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网上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
根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购时间内,网上投资者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进行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时,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如果同一投资者使用了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的申购,或者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了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申购,那么,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网上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在提交申购委托时,是否需要缴纳申购资金?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交所《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网上投资者在提交科创板新股网上申购委托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在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下申购?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办法》,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下申购的投资者为参与网下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也就是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定价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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