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期:科创板股票交易规则必知(一)
1、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特殊规定?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股票交易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诸如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此外,科创板还对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订单设置了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对科创板的市价订单申报要求填写买入保护限价或者卖出保护限价。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2、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3、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这三种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在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
4、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符合哪些要求?
投资者买卖科创板股票,其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的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5、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科创板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提示投资者注意。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市场,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 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投资者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通过提交收盘定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0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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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期: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速递(下)
1、什么是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的虚假申报?
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虚假申报是指投资者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且撤销申报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
例如,在科创板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投资者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是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是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是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五是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六是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2、在连续竞价阶段,上交所对哪些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的虚假申报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连续竞价阶段,如果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并且累计撤销申报的数量占到该投资者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在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二是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到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是申报后撤销申报。
(2)在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如果投资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二是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3、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的拉抬打压股价是指什么?
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拉抬打压股价是指投资者进行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科创板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
例如,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是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4、在连续竞价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将对哪些拉抬打压科创板股票交易价格的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科创板股票的连续竞价交易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二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三是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四是股票涨(跌)幅4%以上。
(2)在科创板股票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二是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三是股票涨(跌)幅3%以上。
5、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是指什么?
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投资者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科创板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
6、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哪些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的交易行为,上交所将予以重点监控?
在连续竞价交易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那么,上交所将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是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二是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三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四是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7、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实施的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的异常交易行为?
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1)科创板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上交所将对其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2)科创板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属于互为对手方交易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上交所将对其予以重点监控:
一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
二是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8、科创板股票中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什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投资者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科创板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将对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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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速递(上)
1、上交所如何对科创板股票交易实施自律管理?
为维护科创板股票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交所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和自律管理,对违反《细则》规定的投资者、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2、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科创板股票交易的盘中异常波动?
根据《细则》,在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
二是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60%的;
三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提示投资者,科创板股票出现盘中异常波动的情形,上交所将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3、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是如何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出现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根据《细则》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时,遵循以下规定:
一是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二是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举个例子,某科创板股票从14:50开始盘中临时停牌,若持续10分钟,则盘中临时停牌时间跨越了14:57,那么它将于14:57分复牌。
三是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于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4、哪些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在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中,下述情形属于异常波动:
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上述异常波动情形,上交所将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投资者可登录上交所网站了解。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5、哪些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情形,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
一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是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是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是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对于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上交所将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如果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此外,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6、投资者实施的哪些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会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约定,不得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影响股票交易正常秩序。根据《细则》规定,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虚假申报,以引诱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的交易决策的;
二是拉抬打压,导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
三是维持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四是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
五是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六是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上交所业务规则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7、上交所是如何认定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
根据《细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类型,上交所结合申报数量和频率、股票交易规模、市场占比、价格波动情况、股票基本面、上市公司重大信息和市场整体走势等因素,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认定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
投资者的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虽未达到相关监控指标,但接近指标且反复实施多次的,上交所可将其认定为相应类型的异常交易行为。此外,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标准。
8、在认定异常交易行为时,对于涉嫌关联账户如何计算相关指标?
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的申报金额、数量、成交量及占比等,在认定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时是合并计算的。
9、如果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或者成交,如何计算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
如果投资者同时存在买、卖两个方向的科创板股票交易申报或者成交,那么,按照单个方向分别计算相关申报数量、申报金额、成交数量、成交金额、全市场申报总量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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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期:关注科创板投资者保护
编者按:为了引导投资者充分了解科创板的业务规则,知晓投资风险,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开设了“走近科创,你我同行”科创板投教专栏。本期将为投资者解读科创板投资者保护那些事儿。
1、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在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方面有哪些具体体现?
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市场导向、强化市场约束、健全市场化机制。除了证监会和上交所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外,更多地是需要市场参与各方齐心协力,共同把创新的事情真正做好。
首先,发行人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其次,保荐人、投行机构要提高估值定价和销售能力。第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要加强职业操守,为市场参与方提供公平、公开、专业、客观的服务。第四,试点注册制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要进一步推进《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
2、为了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在制度规则中,对中介机构有何要求?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3、为什么要在科创板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科创板企业商业模式新,技术迭代快,业绩波动和经营风险相对较大,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不是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拦在科创板大门之外,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产品参与科创板。下一步,上交所将积极推动基金公司发行一批主要投资科创板的公募基金产品。此外,经向监管机构了解,现有可投资A股的公募基金均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前期发行的6只战略配售基金也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的战略配售。
4、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情况,投资者需注意哪些情况?
与沪市主板不同,科创板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以上情形是请投资者特别予以关注。
5、关于科创板股票的定价方式,投资者应当注意什么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
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6、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投资者应当如何理解?
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退市情形更多,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执行标准更严,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的退市风险。
7、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况,投资者需要知晓哪些问题?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同时,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8、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如何履行境内市场的信息披露义务?
红筹企业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并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公司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
红筹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上交所的畅通联系。
9、具有协议控制权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红筹企业,应如何披露相关信息?
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此外,红筹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以上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可能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10、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红筹企业,应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于境外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红筹公司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红筹公司股票或存托凭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11、投资者可以从哪些渠道了解科创板交易的相关信息?
投资者可以从以下主要渠道获取关于科创板交易的相关信息:
一是从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的“科创板专栏”了解更多关于科创板的信息;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登录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edu.sse.com.cn/tib/),关注“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了解并获取更多关于科创板交易的投教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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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期:科创板退市制度早知道
编者按:为了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科创板设置了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本期的“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将为投资者解读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的相关规定。
1、科创板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是否会被冠以相关标识?
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2、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如何交易?
与上交所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风险警示板交易的相关规定。
3、可能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
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
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
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
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
4、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有哪些?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包括: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5、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是否被冠以相关标识?
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简称前会冠以“退市”标识。
但需要投资者注意,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不进入上交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不适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的相关规定。
6、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与上交所主板一样,科创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上交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上交所于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7、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1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8、科创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9、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10、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退市后的转让或者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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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期:关于科创板新股申购投资者服务热线问答(第一期)
编者按:为进一步提升本所投资者服务工作的针对性,我们开设了“热线问答专栏”,不定期回应投资者的关注。近期,有投资者通过本所400-8888-400投资者服务热线,咨询科创板股票申购相关事宜。对此,我们在这一期问答中予以回应,以进一步引导投资者了解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投资知识。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时,如何计算所持有的市值?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网上申购需满足以下几方面条件:
一是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且已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二是符合关于持有市值的要求,即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关于投资者持有市值的计算,按照《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投资者为单位,按其T-2日(T日为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下同)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三是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如何根据持有市值计算网上投资者的可申购额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网上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确定网上可申购额度,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同时,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申购数量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5万股,如超过则该笔申购无效。
网上投资者是否可以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上申购?
根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在申购时间内,网上投资者按照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进行申购。一经申报,不得撤单。同时,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如果同一投资者使用了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的申购,或者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了同一只科创板新股申购,那么,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网上投资者参与科创板新股申购,在提交申购委托时,是否需要缴纳申购资金?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交所《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网上投资者在提交科创板新股网上申购委托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在申购新股中签后,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下申购?
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实施办法》,参与科创板股票网下申购的投资者为参与网下询价并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也就是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定价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免责声明:本问答内容仅为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投资者教育相关信息,请登录上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http://edu.sse.com.cn)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交所投教”。
第七期:知晓表决权差异安排
编者按:由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开设的“走近科创,你我同行”科创板投教专栏第七期将为投资者解读关于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则。
1、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2、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如何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板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同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等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如果上述规定事项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调整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及对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与普通表决权数量相同的事项等情况。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符合哪些条件?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关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符合什么要求?
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
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5、关于特别表决权比例,有何特殊规定?
特别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上市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上市公司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可能导致特别表决权比例提高的,应当采取将相应数量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等措施,保证特别表决权比例不高于原有水平。
需要提示投资者,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但可以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进行转让。
6、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如何行使权利?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按照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得滥用特别表决权,不得利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出现滥用特别表决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上交所可以要求公司或者特别表决权股东予以改正。
7、科创板上市公司采取何种措施,保障普通表决权比例?
普通表决权比例,是指全部普通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普通表决权比例不低于1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大会议案。
8、在何种情形下,特别表决权股份应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
在以下情形中,特别表决权股份应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
一是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不再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或者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死亡。在此情形下,特别表决权股份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转换为普通股份,相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形、发生时间、转换为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剩余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等情况。
二是实际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失去对相关持股主体的实际控制。
三是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或者将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
四是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并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9、上市公司股东对哪些事项行使表决权时,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表决权股份相同?
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当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一是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
二是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值得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应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此项做出决议,应当经过不低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是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是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五是公司合并、分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0、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科创板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如何出具专项意见?
上市公司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监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就下列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一是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3规定的要求;
二是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5.9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表决权股份;
三是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是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是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遵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内部治理”章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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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关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投教专栏(http://edu.sse.com.cn/tib/)和“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第六期:知晓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下)
编者按:上一期,我们知晓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本期我们将从定期报告的角度,和投资者一起去了解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应该关注的事项。
1、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与沪市主板公司的规定是否一致?
与沪市主板公司一致,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在科创板上市公司不能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时,如何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对此,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
3、投资者如何提前了解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与主板公司相同,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向上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对于年度报告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预约披露情况,上交所会在官方网站(www.sse.com.cn)集中展示,投资者可以登录网站查阅相关信息。
4、科创板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其股票交易是否会受到影响?
科创板上市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停牌1天,届满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公司股票应当于报告披露期限届满日起停牌,直至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当日复牌。公告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则在公告披露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复牌。公司因未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停牌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3次风险提示公告。
5、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何种情形下会披露业绩预告?
与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一样,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是净利润为负;
二是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是实现扭亏为盈。
同时,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此外,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到2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6、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公司,如何披露业绩预告?
上市公司因出现财务类退市指标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7、科创板上市公司是否会披露业绩快报?
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而言,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如果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应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此外,上市公司应在以下情形下,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一是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是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的,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8、当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信息出现差异时,是如何更正的?
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定期报告披露前,上市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9、投资者如何了解科创板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风险?
上市公司尚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经营活动面临的重大风险。同时,上市公司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原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10、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司年度报告了解哪些信息?
如果科创板上市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50%以上,或者净利润为负值的,那么投资者可以从公司年度报告中了解如下相关信息:
一是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是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是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生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形;
四是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是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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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更多关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edu.sse.com.cn)和“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第五期:知晓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
编者按:阅读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那科创板上市公司应该披露哪些信息?与主板市场有何差异?今天,就让我们一同了解下,科创板的信息披露那些事儿。
1、投资者如何查询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
与沪市主板一样,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登记公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市公司或者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办理公告登记。
同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披露文件,并保证披露的信息与登记的公告内容一致。未能按照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及时更正。投资者可以及时查阅。
2、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披露公告的语言,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
3、科创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的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4、科创板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时,投资者的知情权如何得到保障?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做出合理投资决策。
5、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时,其参与权和表决权如何得到保障?
整体上来讲,《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如下方面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
二是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同时,采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
三是对于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6、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并执行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
上市公司明显具备条件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上交所可以要求董事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投资者说明会、公告等形式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7、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异常的情况,投资者是否可以从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中了解相关信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在持续督导跟踪报告显著位置就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发表结论性意见。投资者可以从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中了解相关信息。
8、关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质押股份的信息,投资者可以了解哪些内容?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出现如下情形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是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等信息;
二是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披露债务逾期金额、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等信息。
此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9、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投资者如何了解相关信息?
科创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知上市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风险。对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续披露进展,保证投资者及时了解相关信息。
10、上交所如何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实施监管?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交所通过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提出问询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督促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涉及重大复杂、无先例事项的,上交所可以实施事前审核。
投资者需要注意到,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上交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免责声明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期: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编者按: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信投资者都很关注科创板的交易规定。那么,它又有哪些和A股的异同点呢?本期的“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将为投资者详细解读《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提示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应当关注的事项。
1、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否需要开立新的账户?
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使用沪市A股证券账户。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
2、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特别规定》,投资者可以通过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和大宗交易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与主板不同,科创板引入了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是指,在收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顺序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撮合,并以当日收盘价成交的交易方式。
投资者需关注科创板股票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3、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交易时间和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是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股票不进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交易所接受交易参与人收盘定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开市期间停牌的科创板股票,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停牌当日复牌的,已接受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股票复牌后的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当日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交易所交易主机后续不再接受收盘定价申报,当日已接受的收盘定价申报无效。
4、投资者如何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
投资者通过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应当向证券公司提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收盘定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限价、委托数量等内容。
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成交原则是怎样的?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阶段,上交所以收盘价为成交价、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对收盘定价申报进行逐笔连续撮合。
需投资者关注的是,若收盘价高于收盘定价买入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买入申报无效;若收盘价低于收盘定价卖出申报指令的限价,则该笔卖出申报无效。
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收盘定价申报当日有效。
更多关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指引》了解相关信息。
6、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比例是如何规定的?与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的涨跌幅有何差异?
提示投资者注意,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与此同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7、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不同于沪市主板A股交易,投资者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
投资者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
申报买入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如201股、202股等。
申报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以以1股为单位递增。余额不足200股时,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如199股需一次性申报卖出。
8、关于科创板股票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何特殊规定?
与上交所主板市场不同的是,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提醒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证券公司可以按规定借入科创板股票,具体事宜由上交所另行规定。
9、投资者如何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情形?
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会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是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的股票,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上交所向市场报告;
二是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投资者需注意到,一方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另一方面,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10、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交易行为应符合哪些合规要求?
投资者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规定,审慎开展股票交易,不得滥用资金、持股等优势进行集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正常形成机制。
可能对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大额交易,投资者应当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根据市场情况分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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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栏目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更多关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edu.sse.com.cn)和“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第三期:聚焦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编者按:关于科创板,相信有很多投资者想进一步了解如何参与科创板投资交易。那么,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下科创板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安排。
1、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适当性管理的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科创板的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这里,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
2、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条件中的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是如何认定?
关于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是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可用于计算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二是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股票,包括A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三是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
四是资金账户内的下列资产可计入投资者资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本所认定的其他资金资产。
五是计算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
3、在科创板适当性管理条件中,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的经验是如何认定?
关于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其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个人投资者参与A股、B股和股转系统挂牌股票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投资者本人一码通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查询。
4、符合适当性管理相关条件的个人投资者是否可以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直接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不仅应符合上交所规定的适当性条件等要求,还应当通过证券公司组织的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提醒投资者注意的是,符合科创板股票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仅需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申请,在已有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即可,无需在中国结算开立新的证券账户。会员也无需向上交所申请办理其他手续。
5、个人投资者通过适当性综合评估之后,证券公司如何对其进行后续评估?
证券公司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风险承受能力的后续评估。
6、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前,投资者还应了解哪些事项?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事项、境内法律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根据《特别规定》,投资者在首次委托买入科创板股票前,还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证券公司将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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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关于科创板的投资知识,请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网站(edu.sse.com.cn)和“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第二期:了解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的注册制审核
编者按:在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立足全国改革开放大局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资本市场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工作。在本期的“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将为投资者进一步解读科创板的注册制审核。
1、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注册制试点下,上交所负责科创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进行注册。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上交所申报。上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上交所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基于科创板定位,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不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中国证监会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注册主要关注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认为存在需要进一步说明或者落实事项的,可以要求交易所进一步问询。中国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在科创板试点注册制与目前实行的股票发行上市的核准制,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差异?
在科创板实施注册制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秉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通过配套机制的安排,努力维护市场稳定。
具体看,区别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上市条件、审核标准等更优化,且更公开。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畅通市场的“进口”。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二是实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在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主要审核工作放在上交所。通过一轮或者多轮的审核问询,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使发行人充分披露与投资者投资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并借此督促发行人、保荐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努力让“问题公司”或者公司重大问题无所遁形,防范和震慑欺诈发行。
三是要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在的核准制有重大的区别。同时,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四是要强化中介机构责任。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要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是要完善配套措施。试点注册制要解决资本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问题,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3、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需遵循哪些原则?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4、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方式是怎样的?
上交所对科创板股票的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在审核方式上,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上交所提高审核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并满足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需求。
5、在对科创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审核过程中,上交所会重点关注哪些方面?
上交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二是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包含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程度是否达到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需的水平;
三是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一致、合理和具有内在逻辑性;
四是重点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披露的内容是否简明易懂,是否便于一般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6、交易所对发行人发行上市审核中出具的审核意见,投资者应如何看待?
上交所出具同意在科创板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上交所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7、在上交所受理科创板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投资者是否可以查阅发行人披露的相关文件?
上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投资者可以登录上交所网站,查询相关文件。
此外,上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后至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前,发行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规定,对以上文件,予以更新并披露,投资者可以查阅相关信息。
8、科创板发行人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投资者在阅读时需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发行人预先披露的上述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其次,投资者需应了解,此时,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尚需经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故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
9、科创板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是如何披露相关信息的?
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再启动发行程序。
发行价格确定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投资者可以登陆指定网站,阅读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
10、科创板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流程是否会出现暂停或暂缓情形?
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若发行人已经发行的,则暂缓上市。相关重大事项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可以撤销注册。
中国证监会撤销注册后,股票尚未发行的,发行人应当停止发行;股票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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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关于科创板,您应知晓的10个问题
编者按:近期,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规则集中发布,有很多投资者对此非常关注。为满足投资者了解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需求,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联合开设了“走近科创,你我同行”科创板投教专栏,持续介绍科创板投资知识,解读交易规则,揭示投资风险,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交易。
1、作为全新的交易板块,投资者如何认识科创板的定位?
《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科创板定位做了规定,是推进科创板建设中必须牢牢把握的目标和方向。在执行层面把握科创板定位,需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资本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科技创新往往具有更新快、培育慢、风险高的特点,因此尤其需要风险资本和资本市场的支持。同时,我国科创企业很多正处于爬坡迈坎关键期,科创板定位的把握,需要处理好现实与目标、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科创板既是科技企业的展示板,还是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促进板;科创板既要优先支持新技术、新产业企业发展,也要兼顾市场认可度高的新模式、新业态优质企业发展。
结合《实施意见》要求和市场实际情况,上交所在具体工作中将主要从四个方面落实科创板定位:一是制度建设上,通过发布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业务指引、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和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细化保荐核查要求,强化专业把关和自律督导机制。二是市场机制上,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制度、建立执业评价机制,通过商业约束和声誉约束进一步发挥保荐机构对科创企业的遴选功能。三是审核安排上,要求发行人结合科创板定位,就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范围、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较强成长性等事项,进行审慎评估;要求保荐人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专业判断。上交所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并可以根据需要就发行人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向本所设立的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提出咨询。四是企业引导上,将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同时,兼顾新业态企业和新模式企业,体现科创板的包容性。
2、科创板企业的发行上市条件是如何设置的?
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畅通市场的“进口”。
相关制度对科创板发行条件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
同时,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此外,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3、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关于上市条件中的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4、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对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5、在注册制下,科创板的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是怎样的?
与沪市主板核准制不同,科创板试点实施注册制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以及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6、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适当性管理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的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一是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是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三是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这里,特别提示投资者注意的是,不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募基金等方式参与科创板投资。
7、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投资者需关注哪些交易方面的特殊规定呢?
科创板企业业务模式较新、业绩波动可能性较大、不确定性较高,为防止市场过度投机炒作、保障流动性,科创板交易制度引入适当放宽涨跌幅限制、调整单笔申报数量、上市首日开放融资融券业务和引入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差异化机制安排。
8、科创板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科创板上市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同时,科创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的经营信息,以及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9、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阅读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
投资者可以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了解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10、关于科创板退市制度安排,有哪些特殊规定需要投资者关注?
科创板退市制度,充分借鉴已有的退市实践,相比沪市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
在退市情形上,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导致退市的情形。
在执行标准上,对于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于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提醒投资者关注科创板的退市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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