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投教下午茶(二十五):科创板退市制度早知道(下)

2019-06-12来源: 上交所投教

  在上期节目中,天怡和燕萍为大家介绍了投资者在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会引起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多种情形,今天,我们将继续为大家解读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退市的相关规定,快来一起看看吧!

  一、科创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积极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提示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1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科创板上市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前25个交易日内,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最后5个交易日内每日发布一次股票将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二、科创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可以交易转让相关股票?

  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公司应保证股票在摘牌之日起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三、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哪些情形,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

  一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上交所交易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上交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的情形;

  三是上市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四是上市公司股东向所有其他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五是除上市公司股东外的其他收购人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的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六是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被注销的情形;

  七是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的情形;

  八是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可的其他主动终止上市情形。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获得保护?

  科创板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对公司股票退市后的转让或者交易、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等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主动终止上市公司可以选择在股份转让场所转让其股票,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安排。

  今天,我们的科创板投教专栏就聊到这里啦!在下一期栏目中,我们将继续同大家分享科创板的相关内容!感谢大家的收听!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上交所科创板投教专栏(http://edu.sse.con.cn/tib/)或者关注微信公众号“上交所投教”“百川众学”,我们下期再见,不见不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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